《老子》47_05_校笺_02_朱谦之

朱谦之云:“‘不為’,河上公本、赵孟頫本作‘无為’。以上‘不行’、‘不見’二语证之,作‘不為’是。”按:敦煌唐写本S三九二六号、P二六三九号《老子德经河上公章句》本、道藏河上公本、《音注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本皆作“不為”,宋河上公本作“无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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