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50_02_校笺_04_水海

水海按:“四肢九竅为十三”,已涉附会;“虚无清静等为十三”、“十恶三业为十三”、“五行生死之数为十三”,皆穿凿不足信;至于高亨的“人之百年历途三段”说,也是推测之说,并无根据。只有“十分有三分”说符合《老》旨。老子此言生死之道中,属于生道的十分中占有三分;属于死道的十分中又占三分··。此说已被学术界公认。然而古棣在《老子校诂》中,却说“十分有三分”说,“违背了上古语法”。他以王力《汉语史稿》中《数词的发展》所考论为据,指出:“在古代,十分之一,十分之三···皆作‘什一’、‘什三’,有个别例外‘什’作‘十’者,但中间绝不加‘有’字。‘有’即‘又’,零的意思。‘十有三’,即十零三。古书上没有把十分之三写作‘十有三’的。即此一端,可见王弼此注乃昧于古训,望文生义耳。”应当指出,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所考论的上古和中古的分数表达方法,都是对的,古棣所说的“古书上没有把十分之三写作‘十有三’的”,这话也是对的;但是,不能以此说“王弼注昧于古训”;因为王弼没有把“十有三”释为“十分之三”,只是把“十有三”解为“十分有三分”。很明显,“十分有三分”,就是通常的说法“十分占有三分”,这并不是古代分数的表达方法,只是后人理解“十分占有三分”,义即十分之三,怎么能说王弼把“十有三”释为“十分之三”呢?所以古棣这种偷换概念的批驳方法,并不能驳倒王弼的“十分有三分”说。《老子》的“十有三”并不是一个专用概念,老子本人也没有用过“四肢”与“九竅”的专门术语。据笔者查对,春秋及春秋以前的古籍中,并没有出现“四肢与九竅”的概念。老子不可能用“十有三”来特指“四肢与九竅”,所以只能按上下文义来求索“十有三”的真正含义。上引王弼所注之文,是基本符合《老子》三个“十有三”所在上下文句的含义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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