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57_07_校笺_07_朱谦之

朱谦之云:“按:景福、柰卷、河上并作‘法物’,楼正、傅、范、王羲之并作‘法令’。作‘法令’是也,‘法物’无义。强本成疏‘法物犹法令’,知‘法令’义优。···‘物’字盖涉上文‘奇物’二字而误。‘法令滋章’与‘上食税之多’,及‘夫佳兵者不祥之器’,均可代表老子之政治主张,非仅反对珍好之物而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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