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其主要贡献,是他对矛盾统一规律的认识。我们可以把老子的“反也者,道之动也”和“正言若反”视为《道德经》中对立统一思想的一个“总纲”。在这个“总纲”领举下的光辉思想是“相反相成”和“向相反方向转化”这两点。先看此章前面已经出现的一些对立统一的概念,如:“无——有”、“损——益”、“下——高”、“贱——贵”、“牝——牡”、“死——生”、“此——彼”、“薄——厚”、“华——实”、“阴——阳”、“拙——巧”、“讷——辩”、“寒——燥”、“静——动”、“出——入”、“壮——老”、“利——害”、“柔弱——刚强”、“缺——成”、“盅——盈”、“疏——亲”、“正——奇”等等。老子认为,任何事物内部都有对立的两个方面,正是由于有了这两个相反的方面,事物才能处在一个统一体中,即相反相成;矛盾的双方是互为存在的前提,如果失去了一方,另一方就失去了依据。有和无互相生成,阴和阳互相负抱,牝和牡互相交合,高和下互相包含,贵和贱互相依存,出和入互相随继,厚和薄互相完成等,任何事物都永远如此。老子认为,事物都是在对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要学会从对立统一关系中去认识矛盾的双方,比如,能够从正面去透视反面的意义,而对于反面意义的把握,又更能深刻地理解正面的内容。正面和反面并不是两种孤立的、截然不同的东西,它们保持着一种互相依存的同一性,是相反相成的;同时,相反的两个方面又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为世界一切事物之中,都包含着否定自身的两个方面的冲突因素,“万物负阴而抱阳”,两种对立因素的冲突,就有可能使其向反的方面转化。“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在社会生活中,灾祸常常是幸福依靠它转化的因素,幸福也常常是灾祸潜伏并转化的根子,祸与福不仅相依,而且还相生。“正复为奇,善复为妖”。在现实事物中,“正”的东西,可以变为“奇”的东西,“善”的东西,也可以变成“妖”的东西,相反相成,而变化发展。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在对立的情况之下反复交变着的,而这种反复交变的转化过程是没有止境的,所以说“孰知其极?”这里,老子向我们提示,世界上的事情,坏事可以变成好事,好事也可以变成坏事,正面的可以变成反面的,反面的也可以变成正面的,事物的转化是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定准的。老子的这种相反相成、相反转化的辩证认识方法,是他的哲学思想的最大成就。至于“正言若反”的认识在前面已经评述过了。
老子哲学思想中的辩证法内容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剧裂变革和连年战争在人头脑中的反映,是当时人们对于宇宙万物认识提高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老子长期体验社会生活所得哲理的一种总结。在中国古代尽管早在《易经》中就有辩证法的思想,但能用一般的规律这种形式来表达辩证法内容的,老子还是第一个人。老子说“人之恍也,其日固久矣”,在老子之前人们对相反相成、相反转化之理的认识极不深刻,甚至还陷于迷惑的境地,老子的这句话就是对这种认识史的一种估计。
由于当时的历史和科学技术的限制以及老子本人阶级立场的局限,所以他的辩证法就带有一种直观、朴素的性质,并且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他把对立说成是相对的,把统一夸大为绝对的,从而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循环论,如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并说“归根”到底是一种“常”。本章节所说的“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之“复”,也带有这种循环变化的形而上学性质。尽管万物都在运动、发展、变化着,但这种运动变化只是在“道——万物及运动变化——道”这个大圆圈之内进行。他所说的变化和发展不是开放式的、无限前进向上的矛盾运动,不是由低极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不断发展过程,而是一种带有封闭式的循环往复,这样活生生的矛盾运动就终止了。老子辩证法的另一个明显缺点就是在谈矛盾对立面转化时,没有明确指出转化的条件性。如本章所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也?正复为奇,善复为妖”。这就忽视了转化的条件,使人感到祸和福、正和奇、善和妖是无条件的互相转化的,有福必祸来,有祸必得福,正奇、善妖也是如此。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老子在两千多年以前就说过:‘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这不仅对老子两千年前的朴素辩证法思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同时也指出了老子辩证法不讲转化条件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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