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锡昌云:“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云:‘既崔氏之臣曰:与我其拱璧,吾献其柩。’杜注:‘崔氏大璧。’《正义》:‘拱,谓合两手也。此璧两手共抱之,故为大璧。’据此,则王注谓为‘拱抱宝璧’,是也。易氏以为‘拱璧’即‘珙璧’,非是。《说文》无‘珙’字。《左传·襄公十九年》正义:‘僖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谓以韦为牛先也。二十六年:郑伯赐子展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谓以车服为邑之先也。皆以轻物先重物,···非以贱先贵。’可知古之献物,轻物在先,重物在后。‘拱璧以先駟馬’,谓以拱璧为駟馬之先也。”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