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73_述评

这一章节的主旨是一个,即宣扬“天道”“柔弱不争”的思想;“人法自然”,所以人亦应“柔弱不争”。

这里应首先弄懂《老子》的“天”与“天道”的概念指的是什么。

《老子》书中提到“天”的,大约有十八处(单独提到“天”的有七处,“天”与“地”对称的有三处,“天地”连称的有八处)。综观《老子》“天”的观念,基本上是指“自然的天”,实则是与“宇宙”同义。詹剑峰云:“老子所见的‘天’基本上是自然的天。在《老子》书中,单言天时,有的处所还未摆脱拟人的意味,但天地连称和天与地对称时,就没有一丝拟人的意味,而完全是自然的天了。或曰:‘天地相合,以降甘露’,相合即交合,这岂不是拟人吗?应之曰:否!否!这里的‘天地相合’,实指天下降,地上升,两者相合,而降甘露,犹之乎‘阴阳和而后雨泽降’,并没有拟人的交合意味。而‘天地不仁(人),以万物为刍狗’这两句话,更彻底地否认人格的天,而肯定了自然的天。由此可见,老子所说的天地,确是头顶上的天、脚踏下的地,故他认为天之德是‘清’,地之德是‘宁’,这和古人所说‘苍苍者天’、‘宁静者地’一致,都是形体的天。但是天何以有‘清’之德,地何以有‘宁’之德,此则得之于‘一’。故《老子》说‘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而所谓‘一’者,道也。”本章的“天之所恶,孰知其故?”就更能说明“天”是自然的“天”。据关尹对此二句的解释:“言迎天意,揣利害,不如其己”(见《列子·力命篇》);可知《老子》这两句话否定了天有意志。在当时,阴阳家们依据天空呈现的特殊现象,想象为天意的表现,以附会其为利或为害于人。老子的“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正是对阴阳家们的附会之说打了一记耳光。哪里有“天意”?谁知“天意”?这和郑人子产所说的“灶焉知天道?”其意旨同一。再说“天道”:《老子》书提到“天道”或“天之道”的大约有七处,综观老子所说的“天道”乃指自然的规律或自然的法则。老子认为“天道有法则”,谓“天法道”,“大道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故“天道运而无所积,故万物成”。老子认为“天道是可知的”,可以凭借“玄览”而把握住“天道”,即所谓“不闚牖,见天道”是也。老子认为“天道”公平、无私,云“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天之道,犹张弓者也,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故天之道,损有余而益不足”。总之,老子的“天道”是永久运行、普遍的自然法则。

老子的“人法自然”观认为,天之道是“无为”不争的(“道恒无为”)自然的法则,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人也是自然的产物,所以,人们亦应遵照自然法则而行。个人一己之行如此,社会的政治措施也应如此。“天之道,利而不害”,所以“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道)自然”,所以“功成身退,天之道”。由此可知,天之道是人所必行之道,人们的行为必须效法自然的法则,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老子认为,“勇于敢者”,刚强好斗,贪竞不畏惮,这是违背“天道”无为不争的法则的,因此会遭到杀身之祸;“勇于不敢者”,柔弱哀慈,审慎行事,这是合于“天道”无为不争的法则的,所以就能较好地生存下去。老子是把能否遵循“天道”无为不争的法则,作为“活”、“杀”与“利”、“害”的重大问题来看待的。他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勇于不敢”,柔弱不争,而勿要“勇于敢”,刚强争斗。

老子特别强调天道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他说:“天之道,不战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詹剑峰对“不战而善胜,不言而善应”的解释是:“自然法则,万物所必遵,而莫之能违,故曰:‘不争而善胜;’‘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故曰:‘不言而善应。’”王安石对“不召而自来”的解释是:“阴阳代谢,四时往来,消息盈虚,与时偕行,故‘不召而自来’。”詹剑峰又释最后一句为:“‘品物流形,各正其性命’,故曰:‘繟然而善谋。’”自然法则,因果相关,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规律。“不战(争)”、“不言”、“不召”、“繟然”,最根本的精神即“无为”、“不争”。可以说“无为”、“不争”的自然法则,顺之者吉,逆之者凶。所以说“天网怪怪,疏而不失”,也就是说自然规律,不可抗拒,“令人觉得冥冥中如同有一张广大又广大的‘天网’,虽然稀疏,而善恶祸福,未尝或爽也”(张松如注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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