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认为现象界的一切事物及其称谓、概念、价值判断都是在对待的关系中产生的。
天下之物,总是一分为二,二又共处于一中,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互相对待,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又互相转化。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这就是讲的“美”、“丑”和“善”、“恶”的关系。老子认为美与丑是相对待的关系,正是因为天下之人皆知美之为美,于是才有了与美相对立的丑。丑由美来显现,不知美,则丑不显;没有美,就无所谓丑。老子认识到了美与丑的相比较相对立而存在的这个事实。在中国美学史上,这是第一次运用辩证的观点来观察美、丑问题。与老子同时的孔子,虽然也认识到了美与丑的区别和对立,但对于美与丑是相比较才存在的这种辩证看法却没有说过。与美与丑相比较相对立而存在的看法相联系,老子还认为美与丑并无不可超越的鸿沟。老子说:“美之与恶(丑),其相去何若”;即是说两者并非天悬地隔,并非截然对立的东西。我们可以联系老子所说的“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的话,再来看“美之与恶(丑),其相去何若”的含义,它们之所以相去不远,正在于就像善可以复变为妖一样,美也可以复变为丑。不能说美、丑的区分是绝对不可移易的。这就同孔子认为美、丑的区分泾渭分明、绝对不能相容的观点恰好相反。这就是老子美学较之于孔子美学更为深刻、更富于辩证性的地方。善于从宇宙万物的普遍联系来观察美丑问题的老子,不像孔子那样把美丑的对立看成是绝对的东西。“老子对于美丑的这种辩证观念,也仍然包含了他对文明社会的批判。马克思曾说过,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这是一个不可移易的真理,不论这里所说的批判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老子美学的辩证法也通体带有批判的性质。在老子所生活的那个社会里,以至两千多年以来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着的社会里,‘美之与恶,相去何若’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统治阶级说成是美的东西的后面,常常隐藏着丑。公然视丑为美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更何况统治阶级所谓美丑的观念是那样地变易不定。出尔反尔,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现象,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经常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又何来美、丑的确定不移的界限?”(李泽厚、刘纲纪主编《中国美学史》第一卷)美和丑对立、转化的问题是美学的重要问题,而善和恶的对立、转化问题,则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老子认为,恶,因善而著,不知善,则恶不著,没有善,则无所谓恶。善和恶是相比较相对立而存在的。老子深一步又看到“善复为妖”,“善之与恶,相去若何”(王弼本),也就是说,善与恶不仅是对立的,而且也是可以转化的,善、恶并不是永恒对立而绝对不变化的一对概念。在老子之前,还没有人提出善恶相对立而又互相转化的观点,战国时期的世硕虽然也曾提出“有善有恶”的区别和相对待问题,但那亦比老子晚了二百多年。在中国伦理学史上,老子能够用辩证法的观点来认识善恶问题,这确实是对伦理学的重大贡献。
老子的对立转化的观点,是从宇宙万物的普遍联系中观察到的。他不仅认识到美、丑和善、恶是相互对立、可以转化的,他还认识到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先、后也是如此。“有无,一对待也;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此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一对待也;难以易显,易以难彰,无难则无以知易,无易则无以知难,此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一对待也;寸以尺短,尺以寸长,无长则无以明短,无短则无以见长,此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一对待也;山以谷摧,谷以山颓,无山则无以见谷,无谷则无帛书以知山,此高下之相倾也。音声,一对待也;安乐悲怨,其出不同,无悲则无以知乐,无乐则无以知悲,此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一对待也;先以后见,后以先明,无后则无以知先,无先则无以知后,此先后之相随也。”由是观之,天下一切事物,无处不是在相反的关系显现出相成的作用,它们相互对待而又相互依存,还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这一章的后半,是老子朴素辩证法思想的具体运用。朱谦之说:“夫唯无心而顺自然者,不求功,不求名,因天任物而治。‘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深澈乎万物相反相成之理,消息盈虚,与时俱行。万物并作,而吾不为始;吾所施为,而不以迹自累;功成事遂,退避其位。不可得而美,故不可得而恶;不可得而先,故不可得而后。立于对待之先,是谓不居;超乎有无六境之外,是为不有。有而不有,物不能先;居于不居,是以不去也。”像“夫唯弗居,是以弗去”,这“居”与“去”也含有相反相成的关系。“居功”反而“无功”,“不居功”反而不失其功。所以,老子提出了“成功而弗居”的“圣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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