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11_07_校笺_05_高亨

高亨云:“二‘之’字疑衍,‘有以為利,无以為用’,犹云以有為利,以无為用也。王注曰:‘木埴壁所以成三者,而皆以无為用也。言无者有之所以為利,皆赖无以為用也。’既言‘以无為用’,又言‘赖无以為用’,是王本‘无’字下原无‘之’字之明证。至‘无者有之所以為利’,‘有’下‘之’字乃王行文所加,非《老子》原文有‘之’字也。以文法言之,上文‘有’、‘无’并举,此处‘有’、‘无’双收,诸‘有’、‘无’字皆名词,此处若增二‘之’字,则此‘有’、‘无’二字变為动词,与上文不合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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