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16_11_校笺_11_水海

水海按:劳健、马叙伦、张松如诸家,或改“王”为“全”,或改“王”为“周”,皆以王弼注立说改经文,且对王说理解有误,难免为妄论。高亨则以类比法删去经文要字,甚为不慎。高明之说甚是,今从之。“容乃公”,‘乃’,副词,表示动作行为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发生、出现的,可译为“才能”、“这才”、“就”、“就能”等。‘公’,《说文》“平分也”。即公正无私。王弼注“荡然公平”,与此义通。全句义即:圣通才能公正不偏。“公乃王”,‘王(wàng)’,《说文》谓“天下所歸往也”。此处经文用如动词,称王,统治天下,可译为天下歸从。全句义即:公正不偏,才能天下歸从。

又,河上公注云:“无所不包容,则公正无私,众邪莫当。公正无私,则可以为天下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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