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海按:通行本作“人之所畏,不可不畏”,前一短语“人之所畏”,“之”,结构助词,用在主词“人”和谓词“畏”之间,形成“之”字结构,这个“之”字结构作主语,“之”字不译,这一短语意思是:他人所畏惧的。后句“不可不畏”,意思是:不可以不畏惧。帛书乙本作“人之所畏,亦不可以不畏人”,前一短语意思是:人所畏惧的人。后句“亦不可以不畏人”,意思是:也不可以不畏惧人。可知通行本经文之意与帛书乙本经文之意大相径庭。刘殿爵云:“今本的意思是:别人所畏惧的,自己也不可不畏惧。而帛书本的意思是:为(被)人所畏惧的——就是人君——亦应该畏惧怕他的人。两者意义很不同,前者是一般的道理,后者则是君人者所谓有关治术的道理。”今譣《老子》经义,前文曾谓:“唯與訶,其相去幾何?美與惡,其相去何若?”“唯”與“訶”、“美”與“惡(丑)”皆相对相反。下文当应與帛书此文语例一致,恰好帛书乙本经文“人之所畏,亦不可以不畏人”,所表达其意被畏者和畏者亦是相反相成的关系。足证今通行本经文有缺夺者,应以帛书乙本补正。此两句旨谓:为君主者,不能以无为为化,专恃威刑,而民不堪威,反抗斯起,如《德篇》云:“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通行本第七十六章)因民人反抗,为人君者,或被民人所杀,或被民人赶走,史皆有实征,故《老子》云:“人之所畏,亦不可以不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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