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25_10_校笺_12_詹剑峰

詹剑峰云:“老子之‘道’即自然,所以老子哲学是属于唯物主义的。王充在《自然篇》中说:‘天道自然。’刘安在《原道训》中说:‘因天地之自然,则六合不足均也’,‘万物固以自然。’《老子》亦谓‘以辅万物之自然’。可见天地万物都是自然,则老子所说‘自然’,可指‘大自然’明矣,并非在天地万物之外还有一个自然界。···查恩格斯的原文,‘自然界’即德文的 natur,一般译為‘自然’。考德文 natur和英、法文 nature,均来自拉丁文 natura, natura 来自希腊文的 phusis,而 phusis 从 phuo 变出。phuo之义為生长、生成。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详述自然一词的各种意义,并说:‘一般说来,万物所由生成者為自然,万物所依以生之范型亦為自然,其所生成者如一草一木,或一动物皆具有自然的本性。’故 natur或nature 用作哲学术语,有‘本性’,‘本质’,‘天生’或‘天性’,‘存在的总体’,‘呈现為秩序、随规律而自生或实现为一定的范型的事物总体’等意义,还有其他涵义,不备举。不过自然这词的基本涵义是:一存在物全部地或部分地自生或至少自行规定,而无需外在的原因,叫做自然。老子所用‘自然’一词是否含有这一基本涵义呢?据我看,是具有这一涵义的。不过《老子》书除‘自然’一词外,还用‘朴’、用‘常’、用‘常道’、用‘常德’等词来表达‘本性’、‘本质’、‘天生’、‘事物的总体’、‘整个自然及其变化的规律’等概念。特别是用‘道常’(即道自然)一词来表达‘道自因’这一概念。所谓‘道自因’,即从整个自然来看,自然事物的原因都在自然本身之中,不在自然之外。这就同恩格斯所说‘斯宾诺莎:实体是自身原因——把相互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了’(《自然辩证法》)相接近了。也可说是具体而微。最后,恩格斯指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以任何外来的成份。’(同上)老子提出‘自然之道’以反对当时宗教上的‘神道’,反对‘超自然’的思想;同时又提出:道自然、无名之朴,朴散则為器;大道乃浑成的一,逐渐分化而凝成天地万物;道自然、无為而不為。可见老子的自然之道,是排除任何外来的附加,而以自然物质和自然规律来说明天地万物的本原和形成,这显然是以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世界。既阐明老子所说的自然和恩格斯所说的natur,其涵义是相应相通而不相反,转而探究《老子》书所述及的自然,阐明其本义。我们也从训诂着手。按《广雅·释诂》:‘然,成也。’《墨子·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这四个‘然’字都有‘成’的意义。准此,‘自然’即‘自成’。‘凡物之然也必有故’(《吕氏春秋》)。这就是说,凡物之成必有因;而道‘自然’,可见道是‘自因’,即不借他因而成。故‘道自本、自根,自古以固存’。其次,自然有自生之义。如王充《论衡·自然篇》说:‘天之动行也、施也,体动乃出,物乃生矣。天动不欲以生物,而物自生,此则自然也。’《淮南子·泰族训》亦说:‘天地正其道,而物自然。’故凡物莫能使之然,亦莫能使之不然者,谓之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胡远濬说得对:‘老子多用活语,含盖之句。人法地云云,数句相衔一意。使不明此為活语,為含盖句,则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似各有所指,而非递申词,不可通矣。’(《老子述义》凡例)推老子之意,人在域中為四大,则以人是三才之一。人能仰观俯察,近取遠求,则见地大、无所不载,但為天所覆;天大、无所不覆,但為道所涵,故道大无限。再进而观察,则知‘天不产而万物化,地不产而万物育’(《知北游篇》),‘道自然、无為而无不為’,故人应以自然為法。若就二十五章全章来看,老子指明‘道’為‘天地万物之母’,道就是自然,而子有母之本性,故统天地万物之本性,都是自然。道与天地万物均是自然,可见‘道法自然’,并非道外有自然,自然之外有道也。故《文子》注曰:‘至道鸿洞,為万物母,橐籥翕施,无有津崖,是曰自然。’(《文子缵义·自然篇》旧注)司马光也说:‘三才法道,末不离本,自然即道也。’可见道即自然,自然即道。若以欧洲哲学术语表达:道是自然的本质,三才是自然的现象。总观《老子》书中的‘自然’,是自然之性,是自然界,是大自然,是整个自然(自然的本质,自然的现象)。而且道这个范畴说明‘万物所由以生成者為自然,万物所依以生之型式亦為自然,其所成者如一草一木、或一动物皆具有自然的本性’,这和亚里士多德所解释phusis自然一词若合符节。准此,老子‘道论’之為唯物论,由‘自然’这概念得到充分的证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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