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海按:古棣说是也。《老子》故书当作“人莫之令”。其中之“人”,河上公古本(即王羲之书河上公本)即如此,唐本多有作“人”者(笔者亲见至少十二种),即上承河上公古本,并非避唐皇帝李世民之讳。可能在汉初以前,《老子》本章就有两种传本,一传本是作“人”的河上公古本,下传到晋人抄本(即王羲之书),再传到唐人抄本(景龙本、楼正本、御注本等);另一传本是作“民”的帛书本和河上公本,下传到汉末魏晋人抄本(想尔本和王弼本),再传到唐本〔顾欢本(即唐张君相编撰的三十家注疏本)和傅奕本】。按上下文义,《老子》此处作“人”,而不当作“民”。就按“民”传本的想尔本来说,想尔注谓:“王者尊道,吏、民仚效。不畏法律,乃畏天神。不敢为非恶,皆欲今身。不须令而自平均。”显然想尔注的“吏民”即是释解“人”的,“吏、民”皆属“人”;若“吏民”仅指“民”,就讲不通了。按想尔注之义,《老子》此處作“人”,或想尔本作者注经的时候,有作“人”、作“民”两种传本并存。此一证《老子》原本作“人”。春秋时期,“人”指统治者,“民”指被统治者,“人”和“民”是两个相互对举的概念,《论语》就是以对举的两个不同概念的角度,来使用“人”和“民”而连属文句的(详见赵纪彬《论语新探》的《释人民》一文)。《老子》此处是说:天地之间阴阳二气相互吻合,因此普施甘雨,没有哪个主宰的人向它们(天地)下命令,它们就能互相和谐。这是符合《老子》的天地法自然的原则的。按《老子》之旨,被统治的“民”,“不畏死”之“民”(通行本第七十四章),“饥”之“民”(通行本第七十五章),受“税”剥削之“民”(同上),是绝不会“莫之令”的。此二证《老子》原本作“人”,而不作“民”。帛书甲本作“民”,不合《老子》之旨;但为了保持帛书本的面貌,暂且校为“民(人)”,以待高明者继考之。又,“莫之令”即“莫令之”。“莫”,否定性无定代词,没有谁,没有哪个人。“之”,代词,它们,指天地,作宾语,此为宾语前置。通行本第五十一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莫之命”,义通“莫之令”;此两句之义,亦通第五十一章两句之义。又,“而自均焉”:“均”,调和之义。《诗经·皇皇者华》云:“我马维骃,六辔既均;”毛传:“均,调也。”《礼记·月令》云:“均琴瑟管箫;”《荀子·礼论篇》云:“笙竽具而不和,琴瑟张而不均;”“均”的本义是乐声之调和、谐和,后引申为一般的“调和”、“谐和”(参见古棣注)。许抗生把“自均”译为“自己就能均平”,非也。朱谦之谓“此言‘人莫之令而自均’,盖古原始共产主义之反映”,言之谬也。“上古‘均’字,涉及财产关系的,乃指有国有家者即诸侯大夫之间的土地财富大体平均,而不是所有人之间土地财富平均的农民小私有者的平均主义。均贫富的农民平均主义,那是过了一千多年北宋农民起义领袖王小波提出来的;与‘共产’更不相干。《礼记·礼运篇》第一章向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强调的是‘天下为公’,财产公有,而不是‘均’。”(古棣注)“公”與“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又,句末应有“焉”字。从文体上说,《老子》是散文诗,而不是纯诗体。从散文诗的节奏上讲,无“焉”,就有损於散文诗的节奏美。因散文诗不是纯诗体,它是介於散文与诗歌之间的一种文体,用韵不十分严格,所以,不能以“‘均’與上文‘賓’、‘臣’谐韵,有‘焉’字於韵不谐”(古棣语)为由,删去此“焉”。傅奕本、广明本、景福本句末皆有“焉”字,可证帛书本有“焉”不误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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