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的主旨是通过阐述“道”的某些特性与功能,从而达到法“道”的目的。《老子》认为,“道”虽然不真切,但它可左可右,无处不在,无所不包。虽然它成就万物,但它不命万物为己有;就是万物归附于它,它也不宰制万物。它“恒无欲”,清淡无私,是事物的至微本初或本质,因此“可名于小”。万物向它归附,它也不做万物之主宰,因此它“可名于大”。老子在这里宣扬了“弗名有”、“弗为主”,无欲、无私、无为,完全顺任万物自然发展的思想。《老子》的既“可名于小”又“可名于大”的“道”,是一种“实是”性的本体。它既不同于中国古代以迄春秋时期带有神秘色彩的五行说,也不同于古希腊哲学家们把世界本原说成为空气、水、火等元素论。它是由思维形式表述的抽象概念,并不直接适用于对待客观现实的事物和现实。正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es)所指出的:在古希腊的“初期哲学家大都认为万物唯一的原理就在物质本性。万物始所从来,与其终所从入者,其属性变化不已,而本体常如,他们因而称之为元素,并以元素为万物原理。所以他们认为万物成坏(pī),实无成坏,这一类实是毕竟万古常在。正复如此,他们就说,事物或生或灭,而实无生灭;因为那些组成一切事物的实是——无论为一元素或若干元素——在万物成坏中,依然如故。”(《形而上学》)这一类“实是”,亦即构成万物的本体,永远同一或统一,万物最初从它发生,最后又复归于它。这种观点,被恩格斯称为“原始的自发的唯物论”,说“它在它自己发展的最初阶段便十分自然地把自然现象无限多样性的统一看作自明的东西,并且就在某个一定的有形的东西中,在一个特殊的东西中去寻找这个统一。”(《自然辩证法》)然而《老子》的“道”已超过了这个阶段。“道”的定性突出有三项:(1)万物都从“道”变化(“生”)而来,所谓“有物昆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地母”,它“似万物之宗”,“象帝之先”。(2)万物在消亡前又复归于“道”,所谓“天物云云,各复归于其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常也。”(3)万物的每一“生”一灭,便是“道”的一个循环运动,即所谓“周行”,万物有“生”、灭,而“道”却“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通行本第二十五章)。显然,《老子》之“道”,较之五行论或元素论就更具有概括性因而也更具有深刻性(参见张松如《老子说解》)。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以后,有些人,把不同于这些元素(水、火等)的物体,作为无限。它不是空气或水。他们这样主张,为的是别的东西不因为它们的无限而归于消灭。这些元素是互相反对的。气的性质是冷;水的性质是湿;火的性质是热。如果其中之一是无限的,其余的就不能存在。因此,这些人说,无限的是另一个什么东西,不同于这些元素而为这些元素所自出。”(《物理学》)这里的“无限”,就是指古希腊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所提出的“无限者”(《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他说“无限者”是一切存在物的始基,“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失而复归于它”。《老子》的“道”,同阿那克西曼德的“无限者”近似。但比“无限者”的规定性深刻得多。《老子》的“道”并没有像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所说的“停留在抽象里面”,而又不是“某个一定的有形的东西”(《哲学史讲演录》)。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道”即是宇宙本体,又是普遍规律;它既体现出“小”与“大”亦即从微观到宏观的普遍性,又综合了“有”与“无”、“正”与“反”亦即“肯定”与“否定”的逻辑形式;它既揭示出“万物负阴而抱阳”的内部矛盾斗争的相互作用,又强调了“洼则盈”、“敝则新”的矛盾对立统一的转化运动;总之,“道”的内涵,包括着“大”、“逝”、“远”、“反”的整个运动过程,从而它的存在具有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可能和现实以及动静、因果等关系性的辩证范畴(参看张松如《老子说解》)。当然,老子对于“道”的表述还带有某些神秘性与玄虚性,而使他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不能坚持到底,而难免在某种程度上陷入形而上学与唯心主义,这是时代性与阶级性使其所然。《老子》所说的“道”“不为主”的哲学命题,曲折地反映了春秋晚期奴隶主贵族民主派的心声。春秋以降,周天子及各级奴隶主贵族当权派,日益丧失威仪。他们愈认为自己是天下主宰,就愈丧失威信。结果搞得“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天下无道”。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老子幻想出“道不为主”而“万物归焉”的哲学原则,要奴隶主贵族的开明者取法“道”,不自为主,不自为大,就能够“成大”,即天下归附。“道不为主”的哲学原则,运用到政治领域中,就带有民主性的特色。这是老子的理论贡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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