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海按:古棣謂“利器”为政权,则是。但古棣说帛书无“之”字不合语法云云,则不妥。笔者认为此“之”是助词,相当於“的”,在句中是可以省去的(见《经传释词》卷九“之”字条的最后一种用法)。“邦利器”即國家政权,说成是“國家之政权”,反而不精练。又,河上公训“利器”为“权道”,大致不差。韩非说“利器”为“赏罚”,而刑罚、赏罚只是國家机器的一部分,不能以偏代全。至於王弼训“利器”为“利國之器”、范应元训为“圣智、仁义、巧利”,皆不合《老子》之旨。此句意謂:國家政权(运行机制)不可以明示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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