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36_08_校笺_14_王弼齐物书舍4个月前更新关注私信03111 王弼注云:“利器,利國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睹,而物各得其所,则國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则失矣。利國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THE END老子汇编数据# 校笺# 王弼# 《老子》36_08 点赞11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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