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64_09共5篇

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帛书老子校订文)

《老子》64_09_校笺_01_校勘

此二句,帛书甲本全损,《甲本释文》已校补。乙本后句“執(简作执)”下无“之”字,“应与上句‘為之者敗之’相应”(许抗生语),当有“之”字。复旦本即校补有“之”字。今从《甲本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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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64_09_校笺_02_奚侗

奚侗云:“四句(指‘為之者敗之,执之者失之。是以聖人无為也,故无敗也;无執也,故无失也’)与上下文谊不相属,此第二十九章中文,彼章捝下二句,误羼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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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64_09_校笺_03_高明

高明云:“今从汉帛书观察,甲、乙本此节经文虽有残损,但此四句经文俱在,纯属《老子》旧文无疑,奚氏之说非是。”水海按:高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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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64_09_校笺_04_河上公

河上公云:“有為於事,废於自然;有為於义,废於仁慈;有為於色,废於精神也。執利遇患,執道全身。坚持不得,推让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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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64_09_校笺_05_王弼

王弼云:“当以慎终除微,慎微除亂。而以施為治之,形名執之,反生事原,巧辟滋作,故敗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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