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25_10共13篇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帛书老子校订文)

《老子》25_10_校笺_02_李约

李约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地体静载而生物,法之者令与地同,同地,故云‘地地’也。天德广覆而无私,法之者令与天同,同天,故云‘天天’也。道性忘功,法之者令与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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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13_冯达甫

冯达甫云:“道是自然规律。‘道法自然’是说自然规律取法‘天然自然’,取法自己那生成的样子。人生活在地上,不能违反地的规律而生存,故曰‘人法地’。地是天之所覆,即天体的一员,地不能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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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3_高亨

高亨云:“‘王法地’,王本原作‘人法地’,寇才质本作‘王法地’。今据改。按:古本作‘王法地地’是也。上文云‘王亦大’,又云‘而王居其一焉’,此正承上文而言,则‘人’当作‘王’,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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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4_张松如

张松如云:“按:这四句一般通读作‘王(原作人,今改)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读得虽然顺口,含义似忒纡曲,王、地、天、道、自然,五者叠相法,实义云何,终觉不甚明了。莫若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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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5_古棣

古棣云:“公木(即张松如笔名)所说,大体可取;但‘王’仍应作‘人’為宜,它不是只限于对王者说的,这里的‘人’是指奴隶主贵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春秋时的常语,‘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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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6_水海

水海按:帛书甲、乙本第一句作“人法地”,与河上公本、想尔本、王弼本、顾欢本、傅奕本等古本合,寇才质、高亨、张松如、古棣、沙少海等人妄改“人”為“王”,大误。顾本成玄英疏云:“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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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7_王弼

王弼注云:“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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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8_唐玄宗

唐玄宗疏云:“人谓王者也,所以云人者,谓人能法天地生成,法道清静,则天下归往,是以為王。若不然则物无所归往,故称人以戒尔。為王者当法地安静,因其安静,又当法天生化,功被物矣。又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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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9_王安石

王安石云:“‘人法地’,‘王亦大’是也。‘地法天’,‘地大’是也。‘天法道’,‘天大’是也。‘道法自然’,‘道大’是也。盖自然者,犹免乎有因有缘矣。非因非缘,亦非自然。然道之自然,...
0268

《老子》25_10_校笺_10_魏源

魏源云:“人与三才参其大,惟其同法乎道故也。末四语以人法為主,盖人性之大,与天地参。前章言‘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是王者,人道之尽而与天地同者也。言王者何以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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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11_陈鼓应

陈鼓应云:“道法自然,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就是说,道以自然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董思靖说:‘道贯三才,其体自然而已。’吴澄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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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01_校勘

此四句,帛书甲本作“人法地,□法□,天法□,□法□□”,第二句损掩“地”和“天”,第三句损掩“道”,第四句损掩“道”和“自然”,帛书《甲本释文》已校补;帛书乙本同此四句。今从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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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25_10_校笺_12_詹剑峰

詹剑峰云:“老子之‘道’即自然,所以老子哲学是属于唯物主义的。王充在《自然篇》中说:‘天道自然。’刘安在《原道训》中说:‘因天地之自然,则六合不足均也’,‘万物固以自然。’《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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